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364号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818号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闪。
原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陈闪。
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宇超、庄毅雄,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建羽。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建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