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界平,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周斌,董事长。
被告青神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
法定代表人童晓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尚东,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神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神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