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知民初36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远县镇西镇喜临家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镇西镇步行街48号伍兴花园地下超市。
经营者:张兆亮。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远县镇西镇喜临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