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知)初字第5307号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教育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兴路东段2号1幢219、221、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3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龚宇,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教育咨询中心与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教育咨询中心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教育咨询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教育咨询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教育咨询中心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