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5民初853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徐轶喆,均为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繁旭通信设备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涌路159号。
经营者:肖羽,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繁旭通信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