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广州高乐皮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泽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飙王皮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涂在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宗赤,男,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苏建,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高乐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飙王皮具有限公司、苏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广州高乐皮具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州飙王皮具有限公司、苏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广州高乐皮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