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16、717号原告:王胜兰,女,汉族,1979年11月12日,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匠沃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兰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匠沃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胜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兰撤回起诉。
两案受理费每案各2300元,每案均减半收取即每案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胜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