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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翊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391号
案件名称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翊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翊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391号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翊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根,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翊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同年6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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