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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惠丰烟酒门市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商民初字第25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惠丰烟酒门市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惠丰烟酒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路杭,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惠丰烟酒门市部。

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

经营者:李英,女,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惠丰烟酒门市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惠丰烟酒门市部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惠丰烟酒门市部的经营者李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惠丰烟酒门市部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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