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351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莉,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佳美之地百货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翡翠城商业街商业东跨01号。
经营者:刘阳元,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翡翠城商业街商业东跨01号。
被告:天津市大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海河湾村梨双公路东侧新农报废车回收点旁小二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传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宝玉,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佳美之地百货便利店、天津市大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佳美之地百货便利店、天津市大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