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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灵璧县医药公司、灵璧县医药公司康民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113号
案件名称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灵璧县医药公司、灵璧县医药公司康民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灵璧县医药公司,灵璧县医药公司康民大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113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向阳,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周兵,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灵璧县医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卓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灵璧县医药公司康民大药房,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

负责人:叶秀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华,该公司职工。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江西珍视明公司)因与被告灵璧县医药公司、灵璧县医药公司康民大药房(以下简称康民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顺、吴昊彧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西珍视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向阳、被告灵璧县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卓凯、被告康民大药房委托代理人张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珍视明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是“珍视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是江西省著名生产企业。

该公司生产销售的“珍视明”牌滴眼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产品投放市场已有十年之久,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市、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等国内外市场。

该公司为维护“珍视明”品牌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及费用,每年投入市场的广告费用就高达数亿元,产品也一直深受广大青少年认可。

该公司经调查核实后发现,灵璧县医药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医药经营连锁企业,康民大药房是其分支机构。

近年来,康民大药房未取得其公司授权,在当地销售侵犯其“珍视明”商标权的“珍视明”滴眼液产品。

销售的“珍视明”滴眼液产品为假冒伪劣侵权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者为广州康泓药业责任有限公司生产的信息均为虚假信息,侵犯了江西珍视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灵璧县医药公司应承担康民大药房不足以赔偿的连带责任。

请求判令:1、康民大药房立即停止侵犯“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召回、封存、销毁含有“珍视明”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

2、康民大药房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康民大药房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其中包含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即代理费,调查费用及差旅费;

4、灵璧县医药公司对康民大药房不足以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灵璧县医药公司、康民大药房答辩称:对加盖康民大药房印章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希望本案能够调解解决江西珍视明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为:营业执照、企业发展说明、药品“珍视明”获得的荣誉、驰名商标、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核准变更、“珍视明”的著名商标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设计专利证书、媒体报道,欲证明其经营规模庞大,“珍视明”注册商标为著名商标,商标专用权属江西珍视明公司;

第二组证据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筑民三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及应获得司法保护;

第三组证据为二被告的企业信息、涉案产品“真视明”的图片、说明书、销售发票,欲证明二被告的经营规模状况、康民大药房销售涉案侵权药品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

灵璧县医药公司、康民大药房质证意见为:除对第三组证据中收据和购物小票上康民大药房的印章有异议外,对其余证据均没有异议。

因灵璧县医药公司、康民大药房对江西珍视明公司提供的收据和购物小票上印章真实性有异议,但未在庭审中提出鉴定申请,故本院当庭告知两被告如要求鉴定,应在庭审后提供书面鉴定申请。

庭审后,两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灵璧县医药公司、康民大药房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一枚印章,欲证明江西珍视明公司提供的购物小票上印章,不是其公司印章。

江西珍视明公司质证意见为:两被告提供印章不能证明是否是在管理部门备案的印章,真实性无法确定。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和陈述,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虽然两被告对江西珍视明公司提供的第三组证据中收据和购物小票上康民大药房的印章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

两被告对江西珍视明公司提供的其他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无异议,故对江西珍视明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

两被告诉讼中虽提供的加盖康民大药房的印鉴,欲证明与原告提供的购物小票上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但不能证明该枚印章系在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结合其对江西珍视明公司提供加盖康民大药房的印章并未申请鉴定,故对两被告提供该证据的证明目的。

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珍视明”商标于2006年2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372151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水剂、片剂、酊剂、眼药水等,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2月6日止,商标注册人为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珍视明药业分公司。

2006年11月22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珍视明”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江西珍视明公司。

该公司投入资金,对“珍视明”滴眼液产品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

2010年8月18日,江西珍视明公司取得证号为1318966号“珍视明”四味真层冰硼滴眼液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012年12月31日,江西珍视明公司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江西珍视明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和2013年11月22日,分别在康民大药房各购买一盒分别价值5元的广州康泓药业责任有限公司出品的“珍视明”四味真层冰硼滴眼液。

康民大药房出具了收据和购物小票各一张,药品名称栏上载明商品名为“珍视明”。

综合各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康民大药房是否侵犯了江西珍视明公司的注册商标权,以及灵璧县医药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江西珍视明公司持有康民大药房销售广州康泓药业责任有限公司出品的“珍视明”四味真层冰硼滴眼液票据原件,结合江西珍视明公司提供的商品实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认定康民大药房销售了广州康泓药业责任有限公司出品的“珍视明”四味真层冰硼滴眼液。

江西珍视明公司享有“珍视明”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康民大药房销售广州康泓药业责任有限公司出品的“珍视明”四味真层冰硼滴眼液,该产品的名称中含有“珍视明”字样,并在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其销售的商品与江西珍视明公司存在某种联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江西珍视明公司要求停止销售、召回、封存、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康民大药房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也不能举证证明侵权商品的提供者,故康民大药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江西珍视明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江西珍视明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因康民大药房销售侵权产品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也不能举证证明康民大药房的违法所得。

故,本案的赔偿数额,本院依法予以酌定。

江西珍视明公司提供了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合计10元。

康民大药房除应赔偿上述经济损失外,还应赔偿因销售侵权产品获得的利益及给江西珍视明公司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但江西珍视明公司未举证证明因康民大药房销售侵权产品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康民大药房的违法所得。

故,本案的赔偿数额由本院依法予以酌定。

本案中康民大药房销售二盒侵权产品,销售数额为10元,康民大药房位于安徽省灵璧县的繁华路段,本院考虑药店的规模及地理位置,又考虑到“珍视明”商标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再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本院酌定康民大药房赔偿江西珍视明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为宜。

关于江西珍视明公司起诉要求康民大药房在媒体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仅涉及财产权益,并不涉及人身权益,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康民大药房是灵璧县医药公司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分支机构,灵璧县医药公司对康民大药房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灵璧县医药公司承担。

现江西珍视明公司要求灵璧县医药公司对康民大药房赔偿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灵璧县医药公司康民大药房立即停止销售由广州康泓药业责任有限公司生产的“珍视明”四味真层冰硼滴眼液,并召回、封存、销毁上述侵权产品;

二、灵璧县医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承担550元,被告灵璧县医药公司康民大药房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吴昊彧审判员 欧阳顺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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