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5864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韩乐玲,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三元,减半收取二百八十一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