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260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萍,山东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贾欣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