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84号原告高玉龙。
委托代理人马建光、牛岩。
被告河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富强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省送变电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变电街9号。
法定代表人孙章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兴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龙与被告河北省电力公司、被告河北省送变电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1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玉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