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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中飞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楼民四初字第100号
案件名称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中飞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周中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100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中飞,住岳阳市岳阳楼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中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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