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37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创业路XXX号(综合楼、厂房3)。
法定代表人:李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琼丽,女,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琼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