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39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该公司法务。
被告安阳高新区金壶电线电缆经销部,住所地安阳高新区五金交电大世界7排10号。
负责人杨九如,该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晓洁,该部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高新区金壶电线电缆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