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848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欢欢水果营销中心,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果品1号棚内。
经营者:巩欢,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泉山区欢欢水果营销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