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828号原告:江先文,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锐志凌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嘉雄。
原告江先文与被告深圳市锐志凌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先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先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