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初字第18号原告:VOLFONI研发公司。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让-雅克·卢梭街29号。
授权代表人:法比恩·加托尔特(FabienGattault),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高新中一道*号软件大厦**层****室。
法定代表人:陈卫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梅,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波,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VOLFONI研发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侵权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可能涉嫌的侵权也位于深圳市。
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未作答辩。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由东营恒大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山东省东营市为侵权行为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