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李勤芬,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婉迪,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溪东振东路北五巷*号,身份证号码4405821985********。
本院受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婉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婉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