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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连涛与魏茂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潍知初字第177-1号
案件名称曹连涛与魏茂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连涛,魏茂春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177-1号原告:曹连涛。

被告:魏茂春,男,汉族,1980年10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玄武东街馨园小区1号楼3单元5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连涛与被告魏茂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魏茂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认为涉案ZL201030165521.5号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理应被宣告无效,且其已就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应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就涉案ZL201030165521.5号外观设计专利主张权利,本案需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依据,现该专利已被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该申请,为正确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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