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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培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1513号
案件名称蔡培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培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1513号罪犯蔡培平,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7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培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8日止。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蔡培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蔡培平获得嘉奖25次;

2013年12月获得表扬;

2014年6月获得表扬;

2014年12月获得表扬;

2015年6月获得表扬;

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6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培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培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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