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477号原告:曹义杭,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
被告:济宁卓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曹义杭与被告济宁卓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同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义杭撤诉。
原告曹义杭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并退还。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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