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463号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立。
委托代理人:李艳岭。
委托代理人:黄薇。
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世培。
委托代理人:袁甜甜。
被告: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设。
委托代理人:徐玉燕。
被告:山东宏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清。
委托代理人:张惠民。
委托代理人:李桂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宏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司法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