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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兴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802民初5438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兴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兴和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2民初5438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兴和商店,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原百合华园B区B幢首层1号(室内经营)。

经营者:刘金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兴和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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