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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雷存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津民二初字第42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雷存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津市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雷存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存云,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厨具老店个体经营者。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美的生活公司)诉被告雷存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长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小华、人民陪审员钱正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怡馨,被告雷存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公司诉称,广东美的生活公司已获得中国国家工商局授予在第11类使用商品(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遍及世界各地,在中国,“美的”商标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并已成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大量、长期销售侵犯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于2013年4月2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扰乱、侵占了原告商品的销售市场,给原告的品牌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广东美的生活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的商标注册证3份,拟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燃气灶等第11类商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

2.2013年12月23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出具的证明1份、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授权书1份,拟证明广东美的生活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3.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书1份、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1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1份,拟证明“美的”品牌的价值和知名度非常高;

4.案件查处报告1份,包括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情况说明及相关照片,拟证明雷存云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5.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聘请律师合同》各1份、拟证明原告为主张权利发生的成本费,律师费6000元;

6、《合作协议书》1份,拟证明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的打假费5000元。

被告雷存云辩称,其在2013年3月在常德市桥南电器批发城进过一小部分“美的”牌产品,同年4月2日,经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系假冒伪劣商品后,当天就将商品下柜,再未销售。

经营额仅为3300多元;

其进货产品有进货单据赁证、包装上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责任保险等标志,对系假冒商品根本不知情,其第一次进货亦不知正品进货价格是多少;

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进行行政处罚,其不是生产者,且已时过2年。

综上,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雷存云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涉案产品的照片4张,拟证明进货商品有工商部门的注册商标,产品上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商品合格证、保险公司的质量保险凭证,外包装上有生产厂家;

2.进货单据2张,拟证明有合法的进货来源。

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对本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广东美的生活公司提交的第1、2、3、4、5组证据,经质证,雷存云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证据1、2、4、5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对证据3,因《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中明确标明为认定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非本案所涉燃气灶、热水器、抽油烟机、饮水机、电热水壶商品,故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对“美的”品牌的市场声誉本院将结合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的”品牌价值证书和市场占有率酌定;

对证据6,经质证,雷存云认为打假标准及费用与本案无关不认可。

本院认为,《合作协议》甲方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乙方为广州慧衡瑞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非本案当事人,故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对雷存云提交的证据,广东美的生活公司认为,证据1系被告自行拍摄,来源不合法,与本案无关。

照片上显示的商标亦能证明原告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照片上所显示的生产厂家非其授权生产公司;

证据2,票据上无任何签章,系手写,没有购销合同、合法发票,不能证据合法来源。

且票据记载数量与查扣数量、行政处罚书记载的数量不一致。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证据1,4张照片所涉产品系燃气热水器,与工商部门查处的涉案商品明细相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是否采信其证明目的,将在本院认为中予以阐述;

证据2,分别为2013年2月3日、21日常德市桥南家电城不同门面的发货单,其所记载的进货时间及商品数量与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2013年7月份购进“美的”牌燃气热水器1台……)时间、数量不相符,故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美的”“”和“美的”商标是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合法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核定使用商品是包括热水器、燃气灶等在内的第11类商品。

经过多年的努力,“美的”系列产品在市场上广受欢迎,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2013年12月19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广东美的生活公司在其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包括但不限于空调、中央空调、电磁炉、电饭煲、电压力锅、电饼铛、饮水机、热水器、浴霸、消毒柜、抽油烟机、燃气灶、电风扇、电暖风、电吹风、微波炉、电熨斗、照明电器、电工设备等,以注册商标证核准使用的范围为准)使用其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7206892号、第1921557号、第5478888号、第1678004号、第5478887号、第1523735号、第1678009号、第6765871号、第1523737号、第1793662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证》等等),商标许可使用费按照广东美的生活公司使用被授权商标生产产品年销售收入总额的0.3%计收。

为打击任何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特授权广东美的生活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等,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

授权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后续授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013年4月,广东美的生活公司发现雷存云在位于津市市人民路厨具老店内摆放有机身标有与“美的”“美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热水器、燃气灶、电磁炉产品,并在店内销售,遂向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

2013年4月2日,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在雷存云经营门店内查获涉案商品假冒“美的”嵌入式燃气灶7台、燃气热水器6台、抽油烟机4台、饮水机3台、电热水壶3台。

2013年8月9日,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进行核实并立案调查。

经查,2013年7月,雷存云从常德市桥南市场王姓老板处购进“美的”牌燃气热水器1台,进货价600元/台,销售价880元/台,已销售;

嵌入式燃气灶3台,进货价80元/台,销售价120元/台,销售了2台;

电热水壶5台,进货价30元/台,销售价58元/台,销售了4台。

上述商品经营额共计3340元,至查获时止嵌入式燃气灶和电热水壶各有1台尚未对外销售。

2013年8月23日,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雷存云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津工商处字(2013)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罚款800元。

另查明,2014年9月4日,广东美的生活公司已向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6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雷存云是否侵犯了广东美的生活公司享有商标使用许可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三、如构成侵权,本案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依据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授权书,可以确认广东美的生活公司是“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其就该商标在热水器、燃气灶等11类商品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美的生活公司的商标授权书中,未明确广东美的生活公司享有商标许可的许可类型,也无法推断其为独占使用许可或排他使用许可,在此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其为普通使用许可。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和诉讼授权,广东美的生活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雷存云是否侵犯了广东美的生活公司享有商标使用许可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的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广东美的生活公司提交的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查处情况及照片载明,雷存云经营门店内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热水器、燃气灶等商品上标有“美的”商标标识等字样标识,与广东美的生活公司享有商标使用许可的“美的”“美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燃气灶等属同一种商品,又与广东美的生活公司享有商标使用许可的“美的”“美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误导公众。

另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的被控侵权商品均属侵犯“美的”“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侵权产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涉案的被控侵权产品属侵广东美的生活公司享有商标使用许可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雷存云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雷存云辩称其不是生产者,不构成侵权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广东美的生活公司在庭审中称,2015年4月以前已就常德地区侵犯其商标权的12案(包括本案)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本案管辖权在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故本案在本院的立案时间在2015年4月后。

经本院核实,广东美的生活公司确已在法定期间内就本案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故雷存云辩称广东美的公司未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三、本案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本案雷存云提交的相关照片及发货单据,并未达到法定证明要求,符合上述能证明所涉商品是自已合法取得的情形。

故其辩称涉案商品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知系假冒商品,没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成立,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其一,关于广东美的生活公司受到的实际损失:“美的”商标及其系列产品在市场上广受欢迎,具有较高的占有率,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广东美的生活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实际产生律师费6000元,但对其他包括商标声誉在内的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损失本院亦难以确定。

其二,关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从津市市工商局查处的情况看,行政处罚书对2013年7月雷存云门店购进并销售商品的销售情况、经营额予以载明,但对2013年4月情况说明中记载的其查获并封存的部分涉案商品的销售、经营情况及是否在获利,未予证明。

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亦无法确定雷存云的侵权获利情况,故雷存云的侵权获利难以确定。

因此,在本案广东美的生活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雷存云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时,本院根据雷存云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雷存云作为厨具店的经营者,对仿冒商品应具有较高注意义务,本案被控侵权商品热水器等属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常用生活家电产品,仿冒商品的质量不能受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具有较大的危险性;

雷存云在湖南省津市市人民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对广东美的生活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及商品声誉产生了一定影响;

广东美的生活公司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商标使用许可的普通使用许可权人,每年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

广东美的生活公司对雷存云的侵权行为委托律师代为维权的事实客观存在,对其实际产生律师费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打假合伙协议中甲方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故对广东美的生活公司以此主张已支付打假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因素是本院确定雷存云赔偿数额的主要情节。

综上所述,雷存云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广东美的生活公司享有商标使用许可的“美的”“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存云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68元,被告雷存云负担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长颖审 判 员  邓小华人民陪审员  钱正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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