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387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北京市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立仓镇陈卫卫家具厂,经营地址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罗集街。
经营者:陈卫卫。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立仓镇陈卫卫家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