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罗帆,女,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武安。
委托代理人:王新宪、曾植韫,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锐章,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罗帆诉被告李锐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29.4)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罗帆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宪、曾植韫,被告李锐章的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后,原告罗帆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锐章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帆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帆撤回对被告李锐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罗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