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98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一线超市,住所地岳阳市南湖西游路21号南湖花园1栋109号。
委托代理人阮景文,岳阳市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一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