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755号原告:姚伟镇,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祎颖,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小琼,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姚伟镇与被告温小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姚伟镇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姚伟镇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伟镇负担。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