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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卢旋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911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卢旋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卢旋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91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旋贤,女,199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旋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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