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66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秋榕,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连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方秋榕、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赵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某在石狮市金塔西路33号4楼公寓内经营名为“凡凡直销店”和“运动鞋铺89”的淘宝网店,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销售假冒adidas、NIKE、NBA等注册商标的篮球运动上衣、裤子等,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88132.92元。
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还销售给黄某甲(已判刑)或者帮黄某甲代发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000元。
2014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扣押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假冒adidas、NBA注册商标的上衣、裤子110件,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上衣10件,货值共计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黄某甲证言,书证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扣押清单、自书材料、网页截图、订单明细表、QQ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NIKE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未授权证明、营业执照、公证书、核准续展注册证明,adidas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鉴定证明,NBA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函、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物证扣押的赃物照片,以及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及其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54132.92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其中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对该部份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销售的侵权商品的商标达三个,且作案时间长,酌情从重处罚。
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但根据本案情节,不适宜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黄某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假冒adidas、NBA、NIKE注册商标的服装一百二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书雄代理审判员 吴斌斌人民陪审员 邱清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雪萍附本案适用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