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62-1号原告:重庆爱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何积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晓,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禹吉,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甲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范东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霞,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瑞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韩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刘斌,重庆瑞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爱尔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鼎甲未来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瑞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爱尔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爱尔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爱尔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重庆爱尔机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