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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爱尔机电有限公司与北京鼎甲未来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瑞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62-1号
案件名称重庆爱尔机电有限公司与北京鼎甲未来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瑞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爱尔机电有限公司,北京鼎甲未来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瑞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62-1号原告:重庆爱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何积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晓,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禹吉,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甲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范东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霞,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瑞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韩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刘斌,重庆瑞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爱尔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鼎甲未来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瑞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爱尔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爱尔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爱尔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重庆爱尔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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