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215号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亿晶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葛跃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业文,江苏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开发区开发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郦海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杨晓芳,女,汉族,1968年2月22日,原南京市雨花台区龙楼凤阁地板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杨晓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