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7149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世豪,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望峰,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榆沁洲茗艺坊,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大道以南四季美景****。
经营者:李润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福,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榆沁洲茗艺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以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榆沁洲茗艺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