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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65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65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钦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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