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759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驿城区琳琳童车销售店,经营场所驻马店贸易广场****。
经营者:蔡青,男,汉族,1989年5月26日生,住址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驿城区琳琳童车销售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