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4013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莫介懿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常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54WYQ37G。
经营者:何燕环。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莫介懿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8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17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