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279号 原告:冠县冠州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济南市。
投资人:马洪雨,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欧森厨卫用品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杨阳阳。
原告冠县冠州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欧森厨卫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冠县冠州塑料制品厂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冠州塑料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冠州塑料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冠县冠州塑料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