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261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津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百广场分公司,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津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百广场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