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杞县新城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2知民初154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杞县新城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新城阳光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知民初15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杞县新城阳光超市,住所地杞县杞国新城名仕雅苑25-3-111号。

经营者:班书花。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杞县新城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