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195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姣,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洁银,女,1988年10月份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洪洁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华敏 审 判 员 陈澜竞 审 判 员 侯永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甘 丹 书 记 员 刘 柯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