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112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犍为县世纪大润发超市,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岷江北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3MA628AWC27。
经营者:陈骑。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犍为县世纪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