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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沣收喷灌设备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云海管业有限公司、管海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105号
案件名称徐州沣收喷灌设备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云海管业有限公司、管海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沣收喷灌设备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云海管业有限公司;管海云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05号 原告:徐州沣收喷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孟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国,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浩,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云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管海云,经理。

被告:管海云,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玉,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沣收喷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云海管业有限公司、管海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云海管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涉案名称为“一种匀速自动旋转喷枪”(专利号:ZL201721126773.X)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

被告据此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云海管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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