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1043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牛记麒承风味餐厅,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9号院15号楼15-1、15-2号房。
经营者:牛德明。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牛记麒承风味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原告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自身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故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