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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祝塘南街家得福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7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祝塘南街家得福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祝塘南街家得福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祝塘南街家得福百货超市(经营者潘世洪),住址江阴市祝塘镇建南村南街88-1号。

委托代理人周贤石,江阴市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燕东,江阴市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祝塘南街家得福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祝塘南街家得福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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