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700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母氏花生制品坊,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双桥路0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UAKD139。
经营者:母澄,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南区母氏花生制品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