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829号原告美景(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7号楼10层1001A。
法定代表人韩晓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燕,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兴。
被告东莞市奥信激光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三联村麻埔坳工业区E栋2F。
法定代表人王传礼。
原告美景(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美景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奥信激光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奥信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美景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奥信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美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景(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奥信激光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美景(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