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尤丽莲。
委托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沈斌。
委托代理人:叶菡,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530070563.X)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负担。